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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 法律建议书

2016-05-28

南京市金华商会:

贵会就会员缴纳会费的权利及义务向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进行了电话咨询,承办律师叶光华作为商会会员及法律顾问,在查阅了商会章程及商会其他相关文件后,出具本法律建议书,供商会领导及全体会员参考。

根据商会章程第三章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会员应当按期缴纳会费。章程第十二条第(三)项再次强调了会员的会费缴纳义务。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如会员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达1年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章程第十六条规定,会员不遵守章程规定,贵会可提出批评教育,严重违反章程的,理事会可表决予以除名。

根据以上规定以及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的相关条款,承办律师提出以下法律建议:

1、对于因疏忽而逾期缴纳会费的会员,商会应当以批评教育为主,并责令限期缴纳;

2、对于故意拒绝缴纳会费的会员,商会理事会可表决予以除名并以适当方法予以公示;

3、对于长期未缴纳会费且已经失去联系的会员,按自动退会处理并以适当方法予以公示;

4、自动退会及被除名的会员,不得以原有商会职务自居,在经营活动中更不得以原有职务招摇撞骗,否则,不但构成民事领域的欺诈行为,更有可能因涉嫌诈骗而承担刑事责任。

 

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

叶光华   律师

                                                         2016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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